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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执异337号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亚福、王慧敏、广州市冠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王冠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李晓辉、潘小媛、潘毅坚、江洁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0-09-27 20:54

广 州 市 花 都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粤0114执异337号

王慧敏、广州市冠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王冠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李晓辉、潘小媛、潘毅坚、江洁茹、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

本院在审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亚福、王慧敏、广州市冠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王冠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李晓辉、潘小媛、潘毅坚、江洁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0114执1274号】的过程中,原案被执行人李亚福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停止执行(2020)粤0114执127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异议人李亚福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6227003116230135281-156-1账户内存款9000元的冻结。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114执异3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冻结异议人李亚福在中国建设银行6227003116230135281账户内于2020年7月22日收取的八一慰问金9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