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3执异154号
广州新明伙餐饮策划有限公司、梁国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旭荣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新明伙餐饮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113执2073号,以下简称:2073号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梁国强、陈万新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梁国强、陈万新为(2019)粤0113执207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梁国强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在60万元限额内对本院(2018)粤0113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中广州新明伙餐饮策划有限公司所欠的剩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陈万新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在40万元限额内对本院(2018)粤0113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中广州新明伙餐饮策划有限公司所欠的剩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定即生效。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