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花都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 (2020)粤0114民初9533号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宏利皮革商行、毕湛洪诉被告曾宪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0-09-24 21:26

广 州 市 花 都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粤0114民初9533号 

曾宪权: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宏利皮革商行、毕湛洪诉被告曾宪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4民初9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宏利皮革商行、毕湛洪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9元,由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宏利皮革商行、毕湛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双方当事人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