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4民初7256号
广州威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章鹏:
本院受理原告邓云华与被告广州威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章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4民初725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威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章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云华返还工程款228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228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8日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利息标准:2018年11月8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2019年8月20日后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二、被告广州威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云华支付违约金7200元;三、驳回原告邓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5元,由被告广州威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章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