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4民初2568号
广州翔中玻璃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飞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翔中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翔中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飞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96142.82元及利息(利息以596142.82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飞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62元,由被告广州翔中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