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5民初4709号
广州市骏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20号3814房):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火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文杰、广州市骏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4709号案】,因被告广州市骏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广州市骏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470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王文杰、广州市骏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火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从2019年10月3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广州火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被告王文杰、广州市骏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火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用3600元。
三、如被告王文杰、广州市骏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书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广州火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从被告王文杰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悦星街65号101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按照抵押权设定的顺序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98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文杰、广州市骏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伍婧楚、钟露
电话:89442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