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10782号
梁洪盛: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喜诉被告梁洪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18年2月12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0年8月31日,按月利率2%计息),共8000元;2、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