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1民初23965号
李相望:
本院受理原告易邦、杨洋诉被告李相望、广东新瑞龙生态建材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权有限公司广州市珠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11民初23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珠江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易邦、杨洋赔偿110000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珠江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易邦、杨洋赔偿1000000元;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李相望向原告易邦、杨洋赔偿18160元;四、驳回原告易邦、杨洋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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