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10602号
广州市天河区凤凰杨记小吃店(经营者:杨显涛)、杨显涛: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萝岗区博州汇贸易部与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凤凰杨记小吃店(经营者:杨显涛)、杨显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凤凰杨记小吃店支付原告货款284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8406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被告杨显涛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
经办人:李强成法官 020-83006412
书记员:孙晓华 020-83006410
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