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5民初16232号
刘明科: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与刘明科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16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刘明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还欠款本金179592.61元、利息6249.55元、手续费11928.18元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并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利息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46元,由原告负担20元,被告负担2126元。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联系人:梁思远、潘宝欣
电话:020-83005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