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5民初24354号
钟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同福中路支行诉被告莫雪红、钟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解除原告与两被告于2014年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莫雪红提前结清借款,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43122.13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三、被告莫雪红承担本案律师费20000元;四、原告对被告莫雪红提供抵押的广州市白云区紫百合街7号210房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钟永平对诉讼请求二、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0年12月21日下午14时 30分在本院第 15法庭A502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李志强3、张水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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