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5民初22571号
广州市海珠区炎森粮油店:
本院受理的萧栩彦与广州市海珠区炎森粮油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商品价款人民币5.5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十倍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2日15时45分在本院第29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联系人:冯小娟、马谆忻
电话:83005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