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1民初18329号
潘小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娟与被告潘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1民初18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潘小明向原告李小娟支付货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小娟的其余诉讼请求。你需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前往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经办人:王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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