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356号
广州精诚印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柏仁新材料(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精诚印刷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对《融资租赁合同》(编号为CN050000006847)项下的一台多威龙牌7色柔版印刷机(型号:LE-330,机号:DW-M1903002)享有所有权;
二、停止(2020)粤0112执241号案件中对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所有的一台多威龙牌7色柔版印刷机(型号:LE-330,机号:DW-M1903002)的执行;(2019)粤0112执异273号执行裁定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自动失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柏仁新材料(广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原告已预缴,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时向其迳付)。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