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5民初6067号
李静:
本院受理原告黄嘉辉诉被告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李静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元;2、判令各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人民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沙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主审法官:刘 南 电话:020-84686618
书 记 员:梁翠文 电话:020-84683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