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10329号
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中海环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佛山中海环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质量保证金(5%货款)105428.81元;2.判令被告佛山中海环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质保金)滞纳金;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佛山中海环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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