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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10207号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爱平、李旭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0-09-17 17:42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粤0103民初10207号

李爱平、李旭平: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爱平、李旭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自己支付给原告2017年2月至2020年7月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6678.93元及违约金(每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从每期应交物业服务费之日的次月首日开始计算,以每期实际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每日按千分之一的比例计至被告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2017年2月至2020年7月的各项公摊电费人民币100.82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4日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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