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7361号
陈兆辉:
本院受理原告李世中与被告陈兆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20)粤0112民初7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陈兆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世中支付货款3271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271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从2020年6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元,由被告陈兆辉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同意由被告迳付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