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8730号
植飞翔:
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嘉颖与被告植飞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4800元(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5月1日起算,暂计至2020年7月31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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