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10332号
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中海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追加第三人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质量保证金(5%货款)142629.93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质保金)滞纳金67749.22元(以142629.93元为基数,按每日历天1‰标准,自2019年4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此处暂计算至2020年7月16日为475天);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九月十六日
经办人:彭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