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2623号
广州保税区建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城镇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国寿与被告何毅新、广州保税区建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城镇地产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3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国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941元,由原告黄国寿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联系人:马文洁、宋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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