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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2623号原告黄国寿与被告何毅新、广州保税区建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城镇地产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2020-09-16 17:43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粤0103民初2623号

广州保税区建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城镇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国寿与被告何毅新、广州保税区建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城镇地产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3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国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941元,由原告黄国寿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联系人:马文洁、宋嘉杰   

电话:(020)83006154、(020)83006198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