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10253号
古仕丹:
本院受理的原告赖金德与被告古仕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407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每月偿还1000元的利息;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人:徐红伟,任越联系电话:020-83005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