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4853号
谢幸峰: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惠龙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幸峰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3民初4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州市惠龙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幸峰于2019年3月8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二、被告谢幸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广州市惠龙运输有限公司办理将车牌号为粤A195D6的跃进牌轻型仓栅式货车(发动机号11001997,车架号LNYADDA27BK106008)过户至被告谢幸峰名下的手续;三、被告谢幸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惠龙运输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服务费3910元、2020年服务费3500元;四、被告谢幸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惠龙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车辆保险费5212.84元、车船税36.64元;五、驳回原告广州市惠龙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元,由原告广州市惠龙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3元,被告谢幸峰负担73元。(受理费原告广州市惠龙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谢幸峰应负担部分由被告谢幸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广州市惠龙运输有限公司)。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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