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5民初15261号
陶克: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陶克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15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主要如下:
被告陶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还欠款本金12972.29元、利息1071.72元、违约金732.31元、手续费114.18元及从2019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6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联系人:李智勇、徐进
电话:83005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