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3644号
李庆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李庆来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2民初3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庆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1697.24元、利息(截至2020年7月28日为20134.03元、另以所欠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7月29日起按日利率0.0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手续费6938.02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6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56元,被告李庆来负担254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〇 年 九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