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5374号
吴志其:
本院受理原告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志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5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吴志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825元及利息(利息以18825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元,由被告吴志其负担。该受理费原告原告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被告吴志其应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向原告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