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4376号
张少芳、罗思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与被告张少芳、罗思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20)粤0112民初437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不服,向本院提交了《民事上诉状》,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手续费218228.29元、截止2020年7月3日利息17482.06元,自2020年7月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218228.2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利息;以218228.2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计付还款违约金;上诉金额为7217.39元);二、判决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