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1民初27154号
彭伯源:
本院受理了原告曾泳仪诉被告彭伯源离婚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现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2020年12月1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联系人:王聪颖、陈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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