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1民初21700号
熊好早、张五妹、蔡雄华、洪淡纯、吴顺根、任华:
本院受理原告黄汝英诉被告熊好早、张五妹、李坎仁、彭真、汪玉平、雷正凤、陈小涛、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萧岗第四经济合作社、吴顺根、任华、蔡雄华、洪淡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粤0111民初2170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黄汝英对本院已作出的(2019)粤0111民初2170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为:1、撤销(2019)粤0111民初21700号民事判决部分的第一、二、三、四项判决内容,改判为被上诉人一至七对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被上诉人八李坎仁对上诉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3、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全部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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