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5民初15521号
中山市东凤镇久成电器厂:
原告广州聪展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久成电器厂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厂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厂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15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久成电器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聪展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展位费44000元,并以44000元为基数分段计付(其中从2019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给原告广州聪展广告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广州聪展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420元,由原告广州聪展广告有限公司负担520元,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久成电器厂负担900元。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联系人:李敏、叶嘉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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