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5民初3413号
周月嫦: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周月嫦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3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周月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还欠款本金14572.95元、利息994.82元、手续费312.12元及从2019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5元,由被告负担206 元,原告负担9 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联系人:李智勇、徐进
电话:83005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