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5民初8302号
李金龙:
(2020)粤0105民初8302号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诉被告李金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李金龙(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起义路71号201房)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830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李金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清还透支本金83817.92元、零售利息7595.41元、现金利息0元、滞纳金0元、分期手续费3060.73元、年费480元、杂费0元、取现手续费0元,以及支付从2019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44元,由原告负担391.33元,被告负担2152.67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0年7月23日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联系人:项英子、黄艾婷
电话:83005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