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3317号
广州军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分时共享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军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军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深圳市分时共享网络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签订的《服务协议》自2020年6月28日起解除。
二、被告广州军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分时共享网络有限公司返还服务费278250元。
三、被告广州军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分时共享网络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7825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3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则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四、被告广州军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分时共享网络有限公司赔付诉讼保全担保费700元。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分时共享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90元,由原告负担956元,被告负担5734元;诉讼保全费231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均已预交,被告负担的部分径付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