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1165号
广州好年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绍生与被告广州好年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好年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绍生退还代理费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朱绍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广州好年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