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5044号
谢建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诉被告谢建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粤0112民初5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建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3460901.7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止2020年8月3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99577.44元;自2020年8月4日起,前述利息计算复利,前述借款本金计算逾期还款利息,均按年利率4.9%上浮50%即7.3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谢建美不履行或不能清偿上述债务且已设定其所有的广州市开发区原墅一街28号(A32栋)101房(即中海誉东花园自编A32栋101房)的抵押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依法处置上述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4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