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4877号
朱先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朱先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3民初4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先进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借款本金124017.33元;
二、被告朱先进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上述第一项欠款的透支利息(其中在2020年4月8日之前的透支利息15407.97元;从2020年4月9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按《民生白金理财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支付);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62元,由被告朱先进负担(受理费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迳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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