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10475号
吴兆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芳村支行与被告吴兆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于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20年11月25日上午9时第六法庭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透支欠款本金人民币35373.23元、利息457.74元,违约金500元,总计人民币36330.97元(暂计至2020年7月8日止,从2020年3月5日起至全部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申请表领用合约及章程的约定计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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