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8423号
李梁: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乐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梁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垫付款4916.44元及资金占用费;2.判令被告偿还担保费和信用评估费共计768.06元及违约金;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4日14时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