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3民初12648号
程俊波(身份证号码411224199012254519):
本院受理的原告付元诉被告程俊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付元诉请本院判令:一、要求被告人程俊波归还3000元欠款;二、要求被告人支付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石楼法庭第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