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3民初8944号
李尚建:
本院受理的原告陆翔诉被告李尚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陆翔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全部钱款共计人民币25万元以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人民币75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4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