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3民初12570号之一
广州华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威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华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威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2524.95元及利息(利息以602524.95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标准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284元,由被告广州华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13民初1257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