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1民初24227号
魏祿刚、东莞市鑫沅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大朗鹏城纺织品贸易行诉被告王军安、魏祿英,第三人魏祿刚、东莞市鑫沅服饰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2020)粤0111民初24227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涉外为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期满后15日(涉外为30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无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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