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1民初750号
北京同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广州美集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同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金栢丽保健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1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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