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4815号
惠州市易而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卡洛(广州)油墨有限公司诉惠州市易而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补充提交新证据,需要再次开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补充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