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2民初7908号
曾旖媚、曾远均、曾国常、陈志毅、骆俊骏:
本院受理卢美姝诉罗良坤、秦艳馨及第三人曾旖媚、曾远均、曾国常、陈志毅、骆俊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法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2民初7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本诉被告罗良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诉原告卢美姝偿还截止至2018年1月18日的利息176174.7元;
二、本诉被告罗良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诉原告卢美姝偿还借款本金528830.4元及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1月19日起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反诉原告罗良坤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0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本诉原告卢美姝承担37779.2元,由本诉被告罗良坤承担7620.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039.81元,由反诉原告罗良坤自行承担。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阮丹法官、邓晖燕书记员
联系电话:020-32205078、32205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