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8535号
张波川:
本院受理原告兰晓铿诉被告张波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书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
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2.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的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日9:00在本院长洲法庭第一法庭(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长洲路203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