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5执恢175号
禤南生、曾璇:
关于邓庆星与禤南生、曾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南法万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执行人禤南生、曾璇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被执行人禤南生、曾璇公告送达本案法律文书。现责令你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邓庆星偿还借款5万元的义务,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62元(暂计51437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经办人:卓剑锋 电话:020-83007140
送达人:郭彤瑶 电话:020-83007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