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5执2794号
黄广胜、广州市广梅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市南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广胜、广州市广梅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5民初3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执行人黄广胜、广州市广梅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被执行人黄广胜、广州市广梅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案法律文书。广州市广梅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应履行向申请人广州市南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28,800元及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8,8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义务;黄广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8元及本案执行费由你公司、黄广胜共同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经办人:卓剑锋电话:020-83007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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