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5民初5597号
伍学勤: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高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诉被告伍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伍学勤,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古朗排牙坊东便街一巷9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23196503034736)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高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伍学勤立即归还原告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高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借款本金42500元和利息(利息以425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2.原告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高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有权对拍卖、变卖被告伍学勤所提供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伍学勤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出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3日上午10时00分在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大岗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审法官:刘方
送达人:(书记员)梁楚莹电话:020-8493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