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5民初5977号
宋立波:
本院受理原告黄嘉辉与被告宋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宋立波,男,1973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原住黑龙江省集贤县丰乐镇兴发村一组306号,公民身份号码230521197303141534)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黄嘉辉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宋立波向原告黄嘉辉支付借款7000元;2.被告宋立波向原告黄嘉辉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05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被告宋立波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大岗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审法官:刘方
送达人:(书记员)梁楚莹电话:020-84930116